莆田涵江警方抓获6人!敦促34名涵江人速回国
2022-07-23 02:15:11 扑倒 EXO

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

涵江公安聚力攻坚、果断出击

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起凌厉攻势

查获6名犯罪嫌疑人

01



结合百日行动,涵江公安分局反诈骗中心对部推“两卡”嫌疑人林某、郑某名下银行卡流水进行梳理分析,并通过大数据平台分析研判,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的落脚点。在涵东派出所、国欢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经多方工作,7月19日、20日,成功抓获二人。

林某、郑某二人因贪图蝇头小利,在明知他人系用其名下银行卡转移网络诈骗赃款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取款的方式将赃款取出,共计取款40万余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02

来钱快?

月入过万?

梦想的起点?

你以为的缅北并不是天堂


年初,黄某结识了一名“社会大哥”胡某,对方向他介绍了一份远在缅北的“高薪”工作,并游说他拉拢人头也可以赚取佣金。一听有“高薪”,陈某、姚某一拍即合,当即选择跟随着黄某、胡某前往缅北。



众人几经辗转,终于来到了缅北。可一到工作地点,几人都傻眼了。所谓的“高薪”工作,则是通过各类社交软件进行诈骗活动。在缅北复杂恶劣的环境下,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四人东拼西凑,拿出身上仅有的钱,迫不及待地回到家乡。然而,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在昨日

涵江警方再发劝返通告

并曝光34名涵江籍滞留境外人员

关于敦促滞留阿联酋、东南亚“金三角”地区的涵江籍人员归国返乡的通告

为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厉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纵深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18名目前仍滞留在阿联酋、16名滞留东南亚“金三角”地区(泰国、老挝、缅甸)的涵江籍人员实行集中劝返,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出后,上述34名滞留境外人员应尽快入境回国,并提前7天向乡镇社区、户籍地公安机关联系报备,经正规渠道回国。入境后,请按照国内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坚决防止境外疫情输入。

二、34名赴阿联酋及东南亚“金三角”地区涵江籍人员家属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劝返滞留境外人员,并说明相关情况。

三、滞留阿联酋、东南亚“金三角”地区的涵江籍人员及家属要充分认清现阶段境外疫情及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及时回国,避免沦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帮凶”以及成为绑架、非法拘禁、强迫卖淫等不法侵害的直接受害者,让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滞留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或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以及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若经查证属实,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提供滞留阿联酋及东南亚“金三角”地区的涵江籍人员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并视情予以奖励。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查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六、本通告最终解释权由涵江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邮寄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四元街266号(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反诈骗中心)

邮政编码:351111

涵江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

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附:34名涵江籍拒不回国(或失联)的滞留阿联酋、金三角地区人员名单


1.姓名:翁禧龙

身份证号码:35032120001113****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宝厦街


2.姓名:苏水法

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0223****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公园东路


3.姓名:许军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21215****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下林


4.姓名:郑梅红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50921****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中心村


5.姓名:吴亚冰

身份证号码:35030319770527****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江尾村


6.姓名:朱一勉

身份证号码:35032119850219****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西庄居委会


7.姓名:黄宇喜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0213****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


8.姓名:林子平

身份证号码:35030319730305****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


9.姓名:佘建莆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80925****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

10.姓名:李俊

身份证号码:35030319760619****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


11.姓名:李崇文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30724****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哆中村


12.姓名:李汉

身份证号码:35030319780206****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高美村


13.姓名:刘家宝

身份证号码:35030319950916****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洋中村


14.姓名:刘杰

身份证号码:35032119880203****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枫山村


15.姓名:黄少锋

身份证号码:35078419841022****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长兴村


16.姓名:吴日新

身份证号码:35032119961203****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瑞云村

17.姓名:李佳兴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30909****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宝厦街


18.姓名:张伟震

身份证号码:35030319900620****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下洋路


19.姓名:徐锦宇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70626****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商城街


20.姓名:林峰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50926****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商城街


21.姓名:陈艳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21105****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江尾村


22.姓名:李斌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80510****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洋尾村


23.姓名:陈志山

身份证号码:35030319931004****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江尾村


24.姓名:黄亮亮

身份证号码:35032119940602****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松东村


25.姓名:刘祖盛

身份证号码:35032119900507****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西刘村


26.姓名:王芳

身份证号码:35018119851003****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新前村


27.姓名:傅鸿兴

身份证号码:35032119840909****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坂梁村


28.姓名:黄彭雄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60706****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


29.姓名:吴丽金

身份证号码:35030319890124****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清村


30.姓名:许友鹏

身份证号码:35032119851016****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樟洋村


31.姓名:方镜红

身份证号码:35018119810919****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利东村


32.姓名:翁剑芳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71111****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福村


33.姓名:谢争煦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70404****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宝阳村


34.姓名:陈忠鹉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80712****

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外坑村


法律科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正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分子,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出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切勿轻信赴缅北的高薪招工、免费旅游等信息!偷越国(边)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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